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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流动党员管理的暂行办法

作者: 发布日期:2012-5-11 11:49:00 浏览次数:4141 次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流动党员越来越多,流动范围越来越广的新情况,切实加强对中国国际人才开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流动党员的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纪律,不断增强流动党员的党性意识,使其更好地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流动人员中党组织关系转移到中国国际人才开发中心党委的党员。
    第三条 凡在我中心办理人事档案(集体或个人)存放手续的正式党员,应按照党员流动的有关规定,同时办理党组织关系转移手续。预备党员转入,应距转正时间三个月以上,而且本人在预备期间表现较好,并有原工作单位的书面证明材料和本人在预备期间按季度写的思想汇报,方可予以接收。
    第四条 党员接转组织关系时,应持有原单位党委组织部门开具的组织关系介绍信,介绍信台头开至 “中科院京区党委”。在介绍信有效期内,由本人持组织关系介绍信到中国国际人才开发中心流动总支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超过有效期,介绍信即无效,中心将不予接收。
   第五条  凡新转入的党员,都要如实填写《流动党员基本情况登记表》,中心流动党总支应及时将党员的有关数据录入计算机,进行微机管理。若有个人信息变化,要及时到流动党总支变更。
第六条 中心流动党总支应发给每个流动党员一本《党员须知》,记录党费的交费信息。
第七条 凡组织关系转入“中心”的流动党员,应接受中国国际人才开发中心党委的统一管理,并要求做到:
    1、 每个党员都必须编入“中心”党委下属的支部进行管理;
    2、 党员必须按时参加党总支和党支部组织的有关活动,定期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接受党内监督。
    3、 党员因事不能参加支部活动的,必须向支部书记请假。长期(六个月以上)在外地出差不能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每半年要向支部书面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
    4、 流动党员必须按时按规定标准交纳党费。因临时外出或长期在外地出差,不能本人直接交纳党费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交并说明情况。
    5、 流动党员要关心国家大事,自觉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主动加强党性修养,带头遵纪守法,注意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八条 为方便联系和组织活动,支部的组建应以单位或按照家庭住处,以就近、方便的原则进行,新建立党支部和支委会的组成人员需上报中心党委批复同意。
    第九条 流动党员因公或因私长期出国(出境),须先向中心流动党总支或党支部报告,根据上级规定,党员出国(出境)后,应停止组织生活,停交党费,党组织关系仍保留在中心。
    第十条 流动党员长期出国(境)后,每年至少应向中心流动党总支写出一份书面思想汇报,作为回国后恢复组织生活的依据之一。党员回国后,要及时(三个月以内)向中心流动党总支汇报出境期间的情况,办理恢复组织生活的手续,补交党费。有关材料应装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凡流动党员的人事档案从“中心”转出时,须将党组织关系随同一起转出。
    第十二条 流动党员凡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照党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中国国际人才开发中心党委
                                                                          2012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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