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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待遇说明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规定, 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条件的,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2)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二、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有: 
    1、 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2、1998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除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外,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3、2006年1月1日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被保险人,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偿金,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一次性养老补偿金标准为:按被保险人的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缴费每满一年,发给二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缴费年限计算到月,保留两位小数)。
具体计算公式为:C平×Z实指数 ×N实+同×2
4、2005年12月31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执行北京市政府2号令),仍按照原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办法。
5、被保险人(退休人员)死亡后,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随本市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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