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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待遇

    一、1999年10月31日前按照《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市政府1994年第7号令)和有关政策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限未满的失业人员,从1999年11月1日起,按《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市政府1999年第38号令的标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外埠城镇职工离职后,应参照本市城镇职工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补助金的待遇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 
    1、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的,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4、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5、累计缴费时间超过5年,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单位为其累计缴费的时间,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每满1年发给1个月生活补助,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标准按每年财政局和社保局公布的为准 。

    四、本市城镇职工离职后,办理失业手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1、本人于1999年11月1日开始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可以连续计算。如果1999年11月没有交费的,视同缴费年限不得连续计算,与养老保险计算的缴费年限不同。

    2、本市城镇职工、自由职业者办理失业手续的,从终止缴费到将关系转入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时间不得超过60天。

    3、职工与用人单位因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并通过法律渠道解决,致使其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可在劳动争议仲裁或者法院最终判决的60日内凭有效的法律文书(如:立案文书、传票、裁决书、裁定书或判决书等)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同时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的期限和标准,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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