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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缴费比例
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市政府1999年第38号令,从1999年11月1日起,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上年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总额的1.5%、职工个人按照上年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
从2009年1月1日起,北京市将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下调: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上年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总额的1%、职工个人按照上年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2%缴纳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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