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与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社保发〔2021〕9号
各区社会保险基金(事务)管理中心、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保障中心、市、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各街道(乡镇)政务服务中心,灵活就业人员:为方便在本市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维护灵活就业人员合法权益,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市、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等社会保险代理处以个人身份存档且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以及在各街道(乡镇)政务服务中心(以上两类单位统称社会保险代理处)缴纳社会保险的个人(以上两类人员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月、按季度、按半年或按年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一、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与变更
灵活就业人员在连续参保并足额缴费的前提下,其缴费年度的起止时间是指当年7月至次年6月,一个缴费年度内缴费基数和缴费周期不进行调整,社会保险费实行"当月申报、次月收缴"的模式。
在缴费年度截止月的5日至次月25日期间,灵活就业人员可向社会保险代理处申请调整缴费基数和缴费周期,从下一个缴费年度的起始月,本人按照调整后的缴费信息进行缴纳。
灵活就业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调整的,新缴费年度的缴费基数自动依据本人上一年度的缴费基数确定,低于本市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下限的,以下限作为缴费基数;缴费周期应为按月缴费。
(一)灵活就业人员选择按月缴费的,每月应按税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缴费方式完成缴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选择按季度、按半年或按年缴费的,最迟应在选择缴费时段的最后一个月前按税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缴费方式完成缴费。
(三)灵活就业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2个月的,缴费周期应为按月缴费。
二、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一)灵活就业人员选择按月缴费的,如选择银行代扣缴费方式,应签订社会保险银行代扣协议,并于每月税务部门规定时间前将当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资金足额存入代扣银行账户;或按照税务部门提供的其他途径主动进行缴费。由于姓名、社会保障号码、代扣账户等个人信息本人填写错误,或本人未及时变更社保登记的上述信息,或扣款时账户余额不足等个人原因,致使连续三个月未能按规定时间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视为个人自行中断缴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选择按季度、按半年或按年缴费的,由于个人原因,未在选择缴费时段的最后一个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视为个人自行中断缴费。
三、恢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灵活就业人员自行中断缴费,需要恢复缴费的,可向原办理缴费业务的社会保险代理处重新申请,社会保险费从申请之月起按月缴纳。需要调整缴费基数和缴费周期的,按本通知第一条办理。
四、预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灵活就业人员选择按季度、按半年或按年缴费,并在选择缴费时段内申请暂停缴费的,暂停缴费当月及以后月份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应退还本人;对尚未在选择缴费时段内完成缴费的,本人可同时申请缴纳未缴月份的社会保险费。
五、申报途径
(一)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北京政务服务网(http://banshi.beijing.gov.cn/)的"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与变更"事项申报缴费基数和缴费周期,申报内容包括:个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缴费基数、缴费周期。
(二)灵活就业人员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办理参保登记的社会保险代理处,填写《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与变更申请表》,申报缴费基数和缴费周期。
六、其他
(一)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登记(增员)、暂停缴费(减员)等业务仍按现行业务流程办理。
(二)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仍按现行缴费流程办理。
(三)《关于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社会保险费实行按月扣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保发〔2005〕90号)及后续相关文件通知中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1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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